食品快检可用于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和人员应具有相应设施设备、制度和专业操作能力。同时,食品快检信息要真实客观,做到检测过程可追溯,食品快检机构及操作人员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快检和核查处置工作。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可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实验室检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探索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评价和结果验证。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并及时告知检测结果;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
《中国质量报》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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